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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0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颜培君、周春庭与周春庭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培君,周春庭,杨开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02179号原告颜培君。委托代理人赵新建。被告周春庭。委托代理人隋新明、高海荣,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开林。委托代理人徐洪伟,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培君诉被告周春庭、第三人杨开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秀芬审 判 员  史夏夏代理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俊彤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