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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离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徐某、王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离刑初字第448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绰号狗狗。2014年8月29日因本案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绰号朝朝。2014年8月29日因本案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二刑诉(2014)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王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云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8日13时徐,被告人徐某在离石区西崖底二巷,因认为2012年冬天与曹奇峰一起赌博时是曹奇峰耍鬼致使自己输了陆千元,遂伙同被告人王某、徐彩峰等人,采用殴打、恐吓的方式强行将曹奇峰先后拉至离石区凤山、上水桥处让曹奇峰想办法赔偿其损失。因曹奇峰未能赔偿其损失,又于当晚19时许强行将曹奇峰非法控制在离石区西崖底翔华楼商务会馆306房间。次日凌晨6时40份,曹奇峰因其父亲曹利荣报案才被离石区公安民警解救。证据有:1、被告人徐某、王某的供述;2、受害人曹奇峰的陈述;3、证人曹利荣、高艳龙、王建裕的证言;4、辨认笔录、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王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在其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8日13时徐,被告人徐某在离石区西崖底二巷,因认为2012年冬天与曹奇峰一起赌博时是曹奇峰耍鬼致使自己输了陆千元,遂伙同被告人王某、徐彩峰等人,采用殴打、恐吓的方式强行将曹奇峰先后拉至离石区凤山、上水桥处让曹奇峰想办法赔偿其损失。因曹奇峰未能赔偿其损失,又于当晚19时许强行将曹奇峰非法控制在离石区西崖底翔华楼商务会馆306房间。次日凌晨6时40份,曹奇峰因其父亲曹利荣报案才被离石区公安民警解救。证据有:1、被告人徐某、王某的供述;2、受害人曹奇峰的陈述;3、证人曹利荣、高艳龙、王建裕的证言;4、辨认笔录、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予以核实,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王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其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止。)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利平审 判 员  刘润斌人民陪审员  温完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霍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