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法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钟基元申请执行杨功博、谢永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法执字第139号钟基元诉杨功博、谢永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旌民初字第2802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钟基元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旌民初字第280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远志审 判 员 宋志林代理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覃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