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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朱雅健、曾凡杰与李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敏,朱雅健,曾凡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438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敏。委托代理人邝展强,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雅健。委托代理人邝炽荣,广东广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凡杰。委托代理人曾国平,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敏因与被上诉人朱雅健、曾凡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13)穗从法房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敏又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敏与朱雅健、曾凡杰达成和解,本案纠纷已经解决,上诉人李敏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敏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李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国庆审 判 员  李 民代理审判员  姚伟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邹文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