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唐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22号原告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覃文贝,广西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交),由原告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