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一初字第02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艳与彭金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2980号原告:张某,女,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夏继宾,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某甲(福),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张某诉被告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诉称:1987年经他人介绍张某与彭某甲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长女取名彭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彭某丙,××××年××月××日生育儿子取名彭某丁。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常为琐事打闹,1998年彭某甲离家外出,不尽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长达十六年未归,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为此,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后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彭某甲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1987年经他人介绍张某与彭某甲相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生育长女取名彭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彭某丙,××××年××月××日生育儿子取名彭某丁。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执,1998年彭某甲离家外出,长达十六年至今未归,未尽家庭应尽义务,始终未能和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后共同在家中盖有一套2层8间房屋。上述事实,有张某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太和县城关镇祥和路村委会证明、调查记录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张某与彭某甲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感情一般,由于双方性格有较大差异,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彭某甲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长达十六年未归,且双方未能和好。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希望。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彭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超审 判 员 沈 怡人民陪审员 时秀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仲梁附:本判决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