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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荣合贵与赵英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合贵,赵英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592号原告荣合贵,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赵英林,男,195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荣合贵诉被告赵英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合贵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合贵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合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荣合贵负担。审 判 长  郭永革人民陪审员  赵 青人民陪审员  李俊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段沙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