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庄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6日。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10月20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庄阳民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及时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某某在银行存款40000.00元。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永宏审判员  杜江林审判员  李江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樊喜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