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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门执字第14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安玉梅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向阳口村村民委员会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玉梅,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向阳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门执字第1443-1号申请执行人安玉梅,女,1963年4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向阳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向阳口村。法定代表人韩增礼,主任。本院在执行(2014)门民初字第560号安玉梅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向阳口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向阳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的属于被执行人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向阳口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0元。执行员  徐笑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琦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