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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旭光与被告吴峰、烟台蓝天燃气节能研发推广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光,吴峰,烟台蓝天燃气节能研发推广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商初字第45号原告王旭光,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吕志晓,山东达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峰,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烟台蓝天燃气节能研发推广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金滩东路2202号内24号。法定代表人张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光与被告吴峰、烟台蓝天燃气节能研发推广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旭光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旭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3元减半收取376.5元,由原告王旭光承担。审判员  王爱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清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