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开民初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 事 判 决 书(2014)射开民初字第00606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杨某,无业。(现下落不明)。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底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接触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两个女儿,长女陈慧,次女陈菲,被告从不顾家庭,经常出走不归。2012年原告外出打工期间,被告将家中的积蓄取出,带走3岁小女儿再次现走至今不归,下落不明。原告多处打听无有下落,致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杨某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长女陈慧,次女陈菲。被告于2013年4月7日带次女陈菲离家出走,音讯全无。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相关书证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音讯全无,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折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长女陈慧随原告陈某生活,次女陈菲随被告杨某生活。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江苏省盐城市农业银行中汇支行,400101040227821,收款人全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账户。审 判 长 张洪兵审 判 员 龚宏伟代理审判员 韦勇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园园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行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不改的;(四)、因感情不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