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万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徐州海虹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士云、张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江苏万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徐州海虹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士云,张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551号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负责人王浩被执行人:江苏万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士云被执行人:徐州海虹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红英被执行人:张士云被执行人:张建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万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徐州海虹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士云、张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3)开商初字第032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万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徐州海虹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士云、张建未履行义务,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本院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江苏万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徐州海虹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士云、张建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其他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同意,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开商初字第0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杨增超执行员 田 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会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