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60号原告高某,女,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74年11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李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