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催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和风机械有限公司、于连胜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和风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催字第80号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和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镇上庄村。法定代表人:于连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彦江,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和风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且不少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36358422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5年6月26日、出票金额30000元、出票人宁波远大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佛山市高明西特电器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背书人佛山市高明西特电器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和风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和风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红审 判 员 岑央波人民陪审员 童松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施梦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