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徐建设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设,尹素华,范天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宿埇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徐建设,男,汉族。被执行人尹素华,女,汉族。被执行人范天领,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徐建设与尹素华、范天领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宿埇民一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尹素华、范天领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