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4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4412号本院2014年12月29日对原告霍庆虎诉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顺鑫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441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三页第二行中的“379,647元”应为“349,647元”。第三页第十五行中的“379,647元”应为“349,647元”。代理审判员 贾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舒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