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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民初字第3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黄旭智、黄水记与厦门亲亲服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集民初字第3894号原告黄旭智,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黄水记,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鹭杰,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雅蓉,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厦门亲亲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北部工业区渡田路369-373号。法定代表人陈丽珠,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旭智、黄水记与被告厦门亲亲服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诉争厂房等资产作为被告投入的主要成本价值为2400万元,原告称其已为诉争房产开发项目施工建设投入6907万余元,诉争厂房的实际价值也早已超过800万元,原告诉请确认合同有效,并要求被告将亲亲大厦项目资产等移交给原告。本院认为,《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案件标的额超出本院级别管辖的案件标准,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条,《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余 巍代理审判员 李 晨人民陪审员 陈妹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洪一帆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第十条:“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福建省···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福州、厦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省高院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