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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文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岳维凤与文登市国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维凤,文登市国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文执字第428号申请执行人岳维凤,女,1962年9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文登市国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隋元珠,经理。申请执行人岳维凤与被执行人文登市国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文民一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丛山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