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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樊芳与宋晓雯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芳,宋晓雯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63号原告樊芳。被告宋晓雯。本院在审理原告樊芳与被告宋晓雯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樊芳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芳撤回对被告宋晓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樊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梦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