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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71号原告马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 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