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法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平丽申请执行薛文波、项红霞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丽,薛文波,项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法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李平丽,女,1974年6月16日生。被执行人薛文波,男,1964年11月26日生。被执行人项红霞,女,1971年10月26日生。李平丽申请执行薛文波、项红霞债务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卢民一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平丽放弃部分权利,薛文波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卢民一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军平审判员 郭新波审判员 朱金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卫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