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兰州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红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州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红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4号原告兰州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郭来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荐,男,1975年生,兰州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徐红坡,男,汉族,1971年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红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徐红坡价值270140.25元的财产实行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徐红坡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270140.25元或查封、扣押与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春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