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保字第0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汤旭辉与陶云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旭辉,陶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保字第00013-1号申请人:汤旭辉,男,1972年1月25日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陶云,女,1971年3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广厦路南同心苑3栋503室,身份证号码342425197103200525。本院依据申请人汤旭辉的申请,于2015年1月5日对被申请人陶云所有的皖N×××××号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查封,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皖N×××××号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一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陶云所有的皖N×××××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训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