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余新东与欧丽珍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丽珍,余新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欧丽珍,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委托代理人欧丽莹,广东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新东,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上诉人欧丽珍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4)佛明法民一初字第99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本案由婚姻登记地人民法院审理更便于查明案件事实,更有利于保护上诉人作为妇女的合法权益。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公民身份证显示,上诉人的住所地是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康宁路39号6座401房,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颜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