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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贵执字第008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方载明与张兵、唐保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载明,张兵,唐保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贵执字第00803-2号申请执行人:方载明,男,1948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张兵,男,1964年9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唐保安,男,1963年8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关于申请人方载明与被执行人张兵、唐保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贵民一初字第021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兵、唐保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兵所有的车牌号为皖R9×××丰田牌小型越野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红梅审 判 员  张俐琴代理审判员  钱双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