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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被执行人:马某甲,男。王某某申请执行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大民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王某某依生效调解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由马某甲支付其调解确定的婚生女马某乙2014年度抚养费3600元。本院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已将该3600元执行款执行到位,并已兑付申请人。案件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案件执行内容执行完毕,案件应予执行结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5)大执字第50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国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