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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江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诉袁丽华、李学、周玉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袁丽华,李学,周玉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江民初字第322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负责人刘应泽,行长。被告袁丽华,被告李学,被告周玉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与被告袁丽华、李学、周玉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未提交缓交的相应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济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骁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