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郴民一终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易梦求与周建华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梦求,周建华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郴民一终字第8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梦求。委托代理人李亚黎,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建华。委托代理人何良开,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易梦求因与被上诉人周建华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易梦求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亚黎、被上诉人周建华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良开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本案中,就50万元借条的形成,上诉人易梦求与被上诉人周建华各执一词,易梦求主张周建华并未出借50万元给易梦求,借条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所写;周建华也认可易梦求出具借条时,周建华实际未借给易梦求50万元,50万元的借条是李佰件将应返还给周建华的购地款转由易梦求给付,抵扣易梦求应交纳给李佰件的购地款所形成,故李佰件是否应返还周建华购地款、是否将50万元债务转移给了易梦求是本案的关键,李佰件应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湖南省桂阳人民法院(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380元,退还给上诉人易梦求。审 判 长 彭艳飞审 判 员 雷 闻代理审判员 曹 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慧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