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桃民一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原告詹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桃民一初字第1498号原告詹某某,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武潭镇永安村。委托代理人李智明,桃江县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熊某某,女,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武潭镇勤耙田村。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受理原告詹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詹某某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补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应收5050元,实收200元,由詹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周 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吴丽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