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行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原告黄爱平诉被告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强制裁决一案行政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爱平,宁乡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宁行初字第00071号原告黄爱平。被告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宁乡县花明南路148号。法定代表人肖庆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易亮,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杨泽辉,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爱平诉被告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强制裁决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爱平以该案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黄爱平以该案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爱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爱平负担。审 判 长 高强明审 判 员 袁绍清人民陪审员 刘雪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