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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1-09-26

案件名称

张生贵诉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显象管玻璃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张生贵;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显象管玻璃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1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生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显象管玻璃厂上诉人张生贵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09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受理,叫其上法院,现其对原审法院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工伤认定是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也是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必经程序。本案中,上诉人是否属工伤,首先应由相关的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认定。在无相关部门对上诉人所受伤害是否属工伤作出认定之前,上诉人直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励朝阳审 判 员  俞 敏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