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民一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王军峰诉洛阳美娅鞋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峰,洛阳美娅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一初字第4号原告:王军峰,男,汉族,1979年3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被告:洛阳美娅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嵩县。法定代表人:郑照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峰诉被告洛阳美娅鞋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峰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该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王军峰承担。审判员 曹金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