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城民初字第2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夫顺与陈国营、王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夫顺,陈国营,王凯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民初字第2736号原告陈夫顺。委托代理人沈岩。被告陈国营。被告王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夫顺与被告陈国营、王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夫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夫顺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雨第页/共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