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贾景龙与孙成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景龙,孙成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30号原告贾景龙,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委托代理人张纯田,内蒙古君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成瑞,男,成年,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景龙诉被告孙成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景龙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成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景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7.5元,减半收取1008.75元,由原告贾景龙负担。审判员 张维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婷婷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