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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一初字第0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世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世荣公司)与南通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嘉鸿公司)、薛成、毛伏彩、黄真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世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成,毛伏彩,黄真银,陈根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一初字第01146号原告:马鞍山市世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裴世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少平,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玉中,男,1962年7月14日生,汉族。被告:南通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法定代表人:薛成,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薛成,男,1973年11月10日生,汉族。被告:毛伏彩,男,1952年5月27日生,汉族。被告:黄真银,男,1974年4月30日生,汉族。被告:陈根成,男,1957年10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世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成、毛伏彩、黄真银、陈根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世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根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世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世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陈根成的起诉。审 判 长  杨 芬人民陪审员  仝茂祥人民陪审员  林立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阎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