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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珙执字第4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王跃平与余水、王祖华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跃平,余水,王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珙执字第447-1号申请执行人王跃平。被执行人余水。被执行人王祖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民初字第7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王跃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水、王祖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余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账户60671800********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舒玉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