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006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苏艳琴与被告高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艳琴,高占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0679-1号原告苏艳琴。被告高占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艳琴与被告高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艳琴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高占飞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红山德华北巷西1排1号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00388**)予以查封。原告苏艳琴自愿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高占飞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红山德华北巷西1排1号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00388**),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代理审判员  成 熙人民陪审员  侯艳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熙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