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法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王白贵与岚县岚城镇城内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岚法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王白贵,农民。被执行人岚县岚城镇城内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五军,该村村委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岚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岚县岚城镇城内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给付申请人王白贵饭款8199元,利息21973.32元(利息暂算至2014年12月23日),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30247.32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岚县岚城镇城内村村民委员会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岚县岚城镇城内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30247.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牛建明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岚法执字第79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太原市清徐支公司:关于陈永军与刘桂(贵)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岚法执字第79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桂(贵)旺实际所有使用的晋A×××××号事故车辆的保险理赔款在你处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桂(贵)旺实际所有使用登记车主为山西乘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晋A×××××号事故车辆在你处的保险理赔款收入44772.9元。收款单位名称:岚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岚县支行营业部,账号:60×××38。附:本院(2014)岚法执字第79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