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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苏坚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坚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88号罪犯苏��,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福鼎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4日作出(2002)宁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2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657号刑事判决,改判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4月23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9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7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闽刑执字第8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9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4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坚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于2014年7月28日因违反生活规范扣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错误,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机器维修、杂工等工种,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因任积委会成员履职计奖5.5分。2012年度、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7月至2014年9月累计获达标分19.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核表,奖、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12月20日至2020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