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周德生申请赵泽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生,赵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114号申请人周德生。被执行人赵泽亮。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商初字第3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61800元、案件受理费2326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帐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商初字第37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边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