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昂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蔡文广申请执行贺朋林、王秀珍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文广,贺朋林,王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昂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蔡文广,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XX社区X号楼X单元X室。被执行人贺朋林,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XX屯XX村。被执行人王秀珍(系贺朋林之妻),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XX屯XX村。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商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蔡文广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执行人王秀珍所有的位于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XX小区X栋X单元X室住房一套。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王秀珍所有的,坐落于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XX小区X栋X单元X室,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书编号167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海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