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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郓执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郑景军与陈光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景军,陈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郓执字第1045号申请执行人郑景军,居民。被执行人陈光峰,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景军与被执行人陈光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景军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庆国审判员  姜海峰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亚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