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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刘××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times,王×&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1633号原告刘××,农民。被告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咸西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