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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梁杰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德法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男,1993年7月6日出生,广东省德庆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德庆县马圩镇。2014年4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4年8月1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德庆县看守所。德庆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4)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浩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底至8月15日,被告人梁某以冼某某的名义登记入住盘龙宾馆209、416、418、606房并容留谈某甲、欧某甲、谈乙、欧某乙、胡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梁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梁某在十个月以上至一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底至8月15日期间,被告人梁某以冼某某的名义登记入住德庆县城盘龙宾馆209、416、418、606房,并在上述房间内多次容留谈某甲、欧某甲、谈乙、欧某乙、胡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另查明,被告人梁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26日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24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于同日被取保候审释放。被告人梁某所犯的故意伤害罪实际被羁押120天,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365天),余刑245天(365天减120天)。以上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照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梁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梁某在十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肇德法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梁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已扣减因故意伤害罪被羁押的120天。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光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 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