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樟执行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建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建成,李建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樟执行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花园E区9号。法定代表人:李茹辛,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鋆,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洋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李建成,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李建陈,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建成、李建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建成、李建陈长期外出打工,本院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3)樟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世文审 判 员 林光华代理审判员 朱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利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