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永商初字第2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王宙印与周胜刚、施丽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宙印,周胜刚,施丽英,浙江美名实业有限公司,永康市三星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永商初字第2552号原告:王宙印。委托代理人:楼建航,浙江航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胜刚。被告:施丽英。被告:浙江美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经济开发区百花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施丽英。委托代理人:徐伟新,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康市三星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科源路165号。法定代表人:周红飞。委托代理人:成智慧,永康市四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宙印为与被告周胜刚、施丽英、浙江美名实业有限公司、永康市三星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飞峰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永康市三星门业有限公司申请对担保人的公章进行鉴定且鉴定结果表明,担保人处的公章并非被告永康市三星门业有限公司的公章。故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上担保人永康市三星门业有限公司的公章存在系被告周胜刚私刻并加盖的嫌疑,即该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宙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飞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应安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