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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XX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fontface="宋体">张xx</font>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萨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x,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2014年9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刑事拘留,当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5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4)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大军、迟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张XX酒后驾驶黑ELF3**丰田皇冠轿车从大庆市让胡路区银亿小区向萨尔图区行驶,当行至中七路大庆市第二十三中学附近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王XX驾驶的黑ET77**出租车右前侧相刮,张XX驾车继续行驶,当车行驶至大庆油田总医院门诊楼前,将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采油厂所有的高138-48水井井口撞坏,张XX被王XX出租车队队友控制住,王XX拨打110报警,张XX在事故现场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民警查获。随后张XX被带至大庆油田总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张XX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1.88mg/100ml。张XX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大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会战分局认定:张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张XX与王XX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王XX人民币20000元,并赔偿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采油厂损失人民币12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酒精测试报告,血样采集工作记录,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大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和解协议,情况说明;证人王XX、纪X、梁XX、王XX的证言,被告人张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综合该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XX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XX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周力影代理审判员  郭 帅人民陪审员  赵继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洪江附相关刑法法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