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代军诉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烟台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代军,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烟台购物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20号原告王代军,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委托代理人李德华,山东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烟台购物中心。地址:烟台市莱山区。代表人陈强,店长。委托代理人刘理军,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伟箴,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代军与被告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烟台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代军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烟台购物中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5元,减半收取517.5元由原告王代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尔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城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