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夏某某赌博罪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9月18日被羁押,同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辩护人何金宝、王飞谭,广东创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4)2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及辩护人何金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2058号单车维修店为据点,伙同一名男子(另案处理)从事香港六合彩赌博外围投注活动。每周二、四、六香港六合彩开奖日期间,被告人夏某某在店内接受他人投注。2014年9月18日,民警在深圳市文锦中路2058号单车维修店内抓获正在接受投注的被告人夏某某,现场缴获投注单据40张。经核算,被告人夏某某接受香港六合彩赌博投注额总计人民币174251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1.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投注单、房屋租赁合同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夏某某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胡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手机短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夏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夏某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被告人夏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夏某某有正式工作,维修店并不是用来从事赌博的;被告人夏某某主观恶性小;其负责上下牵线,获利较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夏某某犯赌博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3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玉霞人民陪审员 朱国萍人民陪审员 刘明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沈斯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