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法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8-03-17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法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钟某某,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松江镇。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松江镇。申请执行人钟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23日作出的(2007)南法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南法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小平审判员 陆元景审判员 杨孝初二0一五年元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 波 来自